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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全省建筑业技术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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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于:2015/4/19 10:38:39 点击量:

  吉建管〔2015〕13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加快发展建筑支柱产业,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技术工人的整体素质和技术水平,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全省实际,现就建筑业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考核对象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等相关规定,全省建筑业技术工人工种如下: 

  (一)建筑、市政及相关专业类技术工人(43个工种):砌筑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抹灰工、镶贴工、木工、架子工、油漆工、测量工、防水工、模板工、管道工、通风工、机械设备安装工、焊工、电工、高压电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低压电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维修电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安装电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路线架设工(输变电工程)、变电安装工(输变电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起重信号司索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起重工(建筑机电安装工程)、起重信号工(钢结构工程)、桩基操作工(地基基础工程)、混凝土试验员(预拌混凝土专业)、爆破工(隧道工程)、石作业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水电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砧细工(古建筑工程)、木雕工(古建筑工程)、石雕工(古建筑工程)、砧刻工(古建筑工程)、泥塑工(古建筑工程)、彩绘工(古建筑工程)、推光漆工(古建筑工程)、匾额工(古建筑工程)、砌花街工(古建筑工程)、瓦工(环保工程)、除尘工(环保工程)、核级焊工(核工程)等。 

  (二)公路工程类技术工人: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安排培训考核工作。 

  (三)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工程类技术工人:由省水利厅负责安排培训考核工作。 

  (四)通信工程类技术工人:由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安排培训考核工作。 

  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优先安排常用工种的培训考核;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标准中技术工人种类没有明确要求的,可根据企业需要组织培训考核。 

  二、技术工人岗位证书分类 

  (一)建筑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分为初级、中级、******三个等级。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和考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建筑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二)职业资格鉴定证书。分为初级、中级、******、技师、******技师五个等级,由人社部门通过职业资格鉴定,取得职业资格鉴定证书。 

  (三)其他专业部门、协会颁发的岗位证书。依据有关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确定的部门、行业协会培训和考核,颁发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三、职责分工 

  (一)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业技术工人培训考核的统筹管理。具体负责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铁路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类企业技术工人的培训考核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公路工程类企业技术工人的培训考核工作;省水利厅负责水利水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类企业技术工人的培训考核工作;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工程类企业技术工人的培训考核工作。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建筑业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工作的配套政策,实施培训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负责审核各地的培训考核方案、建立培训管理系统、制定培训考核标准、颁发证书工作。具体培训考核工作由厅人事处、厅建筑管理处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2.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政及相关专业类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制定培训考核工作方案、组织技术工人报名、负责审核报考人员资格、组织企业或培训机构对技术工人进行培训、组织现场考核、组织建立学员档案、打印岗位证书等工作。通过全省培训管理系统向省厅上报培训考核成绩及合格技术工人名单。各地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确定的培训考核收费标准。 

  3.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按照职责人分工,负责本行业技术工人的培训考核工作。 

  四、报名条件、方式与审核要求 

  (一)报名条件 

  建筑、市政及相关专业类技术工人满足以下规定的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相应等级的培训考核。 

  1.初级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期满1年以上,或通过建筑劳务基地培训合格者。 

  2.中级职业技能岗位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期满5年以上,或取得初级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满3年以上者。 

  3.******职业技能岗位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期满10年以上,或取得中级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满3年以上者。 

  (二)报名方式 

  1.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报名工作。登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jst.jl.gov.cn)点击《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进入《建设工程技术人员培训管理系统》进行报名,通过身份证阅读机采集录入相关信息。具体操作步骤见培训系统“报名须知”或下载操作手册。  

  2.有工作单位的报考人员,由所在企业审核报考人员条件,并对真实性负责,通过身份证阅读机采集录入相关信息,统一组织报名。无工作单位的报考人员,需持身份证和街道(社区)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设置的报名点,通过身份证阅读机采集录入相关信息,进行报名, 

  五、培训考核内容、方式 

  (一)培训内容。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及技术工人等级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等相关要求,按工种选用《建筑工程施工职业技能培训教材》(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5年陆续出版)等培训教材。各地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培训教材。培训学时应满足岗位技能需要,原则上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具体培训时间和师资由各地确定。 

  (二)培训方式。技术工人职业培训可采取自学、脱产学习、集中学习、以工代训等多种方式进行。建筑施工企业作为职业培训工作的主体,应建立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制度,通过自主培训或委托培训,采取施工现场岗前培训、班前培训、以工代训等方式,使技术工人全面掌握岗位要求的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人员档案。企业委托培训应由省厅考核认定的培训机构承担。 

  (三)考核方式。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政及相关专业类技术工人的考核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专门的考核机构,或会同人社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负责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建立考核专家库,培训考核员(考核专家),对申请考核的工人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1.考核组织。职业技能考核可依托建筑施工现场开展,也可单独设置考核场地实施。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专家库中抽取考核专家组成考核组,每个工种不少于两名考核员,深入建筑施工现场进行职业技能考核。职业技能考核成绩由理论考核(占20%)和操作技能考核(占80%)两部分组成,合格分数为60分。 

  2.理论考核。一般情况下,理论考核在施工现场进行。初、中级工理论知识考核既可以采用笔试方式,也可以采取口头问答方式,但要做好问答记录;******工理论考试必须采取笔试方式。具体理论考核内容、方式由各地确定。 

  3.操作技能考核。一般情况下,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在施工现场进行。各地可参照《******职业技能标准》制定本地区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标准,考核员应按技能考核标准,在施工现场观看考生施工作业情况,根据考生技能操作熟练程度、标准规范的掌握情况和操作质量等方面给出评价,现场打分。考核员应对实际考核情况做好记录。 

  六、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培训考核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积极组织辖区内的建筑职业培训考核工作,全面提高建筑业技术工人的整体素质和实际操作技能,为全省建筑支柱产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各地采取委托方式办学的,培训机构须经省厅考核认定;省厅已经委托内部教育培训的4户企业,可自主培训考核自有工人。 

  (二)保障培训考核工作质量。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接照有关要求,认真制定培训考核方案,建立技术工人培训考核专家库,选配高素质的考核人员,确保培训考核质量。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安排教育培训经费,鼓励企业积极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建立培训基地、实施社会培训购买服务、引导师傅带徒弟等多种方式,有序推进培训考核工作。 

  (三)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协调人社部门,建立培训考核的协调配合机制,发挥人社部门的人才和资源优势,有效利用财政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待条件成熟后,可统筹推进建筑技术工人的培训考核和职业鉴定工作。 

  (四)加强施工现场技术工人管理。各地要依据有关规定配备建筑施工现场技术工人,并进行动态监管,做到持证上岗,逐步推进技术工人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 

  (五)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各地要运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将考核合格的技术工人信息及时上报省厅,建立建筑劳务人员数据库。加强技术工人培训考核档案管理,建立参加培训人员档案,记载培训人员的基础信息、培训过程与结果,经培训管理人员签字后存档。 

  联 系 人:夏万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管处),  

  电子邮箱: jgcjypx@163.com。 

  网上操作技术咨询电话(QQ群:303299002 ) 

  陶能飞 0431-85076811 13843099585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15日           

  抄送: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4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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