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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2010年度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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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于:2010/10/18 10:40:28 点击量:

  各有关单位及造价工程师:

  一、受理范围

  凡注册有效期已满需继续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按照《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手续。

  二、办理程序及要求

  申请延续注册的人员应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同时必须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行网上申报”,并将“延续注册申请表”网上直接第1、2页正反面打印,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书面申请资料

  (延续注册书面申请资料要求使用A4纸张,所有复印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办理时提供原件由受理部门核实是否与复印件相符。)

  1、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需贴照片);

  2、注册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档案关系证明和社保证明原件一份;

  5、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前一个注册期内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注册费用

  根据《******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注册费用收费标准为每人50元人民币。

  五、受理时间、地点及咨询电话。

  受理时间:2010年 10月 8日至11月19日集中受理(法定节、假日休息)。逾期不再受理。

  地点: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五楼造价管理办公室(同志街900号)

  咨询电话:0431-88922837

  联系人:刘   杰

  六、其他:执业印章办理换发,印章社收取印章成本费每人1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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