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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招投标活动相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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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于:2015/2/2 15:56:54 点击量:

吉建招〔20152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推进我省建筑业改革和发展,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文件精神,现就非国有投资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文件制作等有关招投标活动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非国有投资项目招标范围的通知》(吉建招〔201310号)******条修改为:非国有投资的商品住宅(保障性安居工程除外)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并由建设单位对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商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非国有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按照******规定执行。

  二、规范注册建造师等级设置条件。建设单位应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设标准设置对应注册建造师等级,对于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内的工程,禁止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必须使用一级注册建造师进行投标;对于使用高于招标文件所要求注册建造师等级的投标人不予加分。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应严格对此项条件进行审查,对于拒不改正的招标文件不予发布,并将相关责任主体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规范中标后履约行为。投标人中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保证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承诺的机械设备按时、按标准到位。项目负责人不能履行职责,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所更换人员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专职人员,且其资格不得低于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资格。双方需签订合同变换条款,并在签订后7日内报原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备案。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1年内不得在全省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并在吉林省建设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改正,对于违法违规情况,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1.直接发包认定程序

      2.吉林省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直接发包情况告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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