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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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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于:2015/10/23 14:47:40 点击量:

 

吉建管〔201543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要求,结合我省建筑业发展实际,对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发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以外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核发的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以及同时核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二、换证程序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程序

1.企业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办事大厅”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以下分别简称《申请表》、《采集表》),点击“上报”,同时打印《申请表》和《采集表》。

2.企业登陆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jst.jl.gov.cn,点击“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进入“企业资质管理”子系统,点击“换证”按钮,进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模块,按要求填报、上传企业、人员相关信息,点击“上报”,提交申请换证流程。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受理企业换证申请后,通过资质管理系统对企业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分别进行复核。网上审查同意后,企业将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表》和《采集表》报送厅行政审批办。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并附汇总表中全部企业的《申请表》、《采集表》、旧版建筑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包括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相应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分批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从11月起,每2个月一批)。

5.换证企业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上的通知时间,前往厅行政审批办领取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同时,将原资质证书所有正、副本交厅行政审批办收回并依法予以销毁。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程序

1.换证企业通过“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企业资质管理”子系统,点击“换证”按钮,进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模块,按要求填报、上传企业、人员相关信息,点击“上报”,同时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受理企业换证申请后,通过资质管理系统对企业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分别进行复核。网上审查同意后,企业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到厅行政审批办领取新版资质证书。同时,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交厅行政审批办收回并依法予以销毁。

(三)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程序

1.换证企业通过“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企业资质管理”子系统,点击“换证”按钮,进入“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模块,按要求填报、上传企业、人员相关信息,点击“上报”,同时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上受理企业换证申请后,通过资质管理系统对企业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分别进行复核。网上审查同意后,企业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到审批部门领取新版资质证书。同时,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交审批部门收回并依法予以销毁。

企业原资质证书上同时具有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资质,需全部换证后,由厅行政审批办收回全部原资质证书并依法予以销毁。

三、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换证

总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711号)相关要求执行。

(一)换证要求

1.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申请换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已过期的,不受理企业换证申请。

2.申请一体化资质证书换证,应先换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有效期3年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在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如同时还持有其他类别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再申请旧版资质证书换证时,资质许可机关应将本部门审批的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打印在同一本证书上,证书有效期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换证程序

1.一体化企业换证通过“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企业资质管理”子系统,点击“换证”按钮,进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模块,按要求填报、上传企业、人员相关信息,点击“上报”,同时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受理企业换证申请后,履行换证网上流程,为企业换发有效期3年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取得一体化一级资质的企业在换领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应在15日内持原一体化资质证书的正本及所有副本、已换领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到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申请换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证书。

4.取得一体化其他级别资质的企业在换领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应在15日内持原一体化资质证书的正本及所有副本、已换领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到厅行政审批办申请换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四、有关要求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安排部署,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资质证书换证后,将启动资质动态核查,对达不到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将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为提前做好相关工作,减轻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时人员不足的压力,结合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关于完善企业网上信息要求

为进一步加快建筑业信息化进程,换证企业应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数据采集审核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1534号)等文件相关要求,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中补录企业、人员相关信息,并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完成备案工作。对未按要求完成备案工作的,不受理企业换证申请。

(二)关于换证时间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出省施工企业的资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时间截止于201653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受理时间截止于20161130日。20171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

(三)关于主要人员要求

1.本次换证网上考核企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身份证、职称证(需要证明所学专业的须提供学历证明)扫描件;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身份证、岗位证书扫描件;技术工人身份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扫描件。

2.企业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各种证书必须在同一单位,不得在不同单位重复录入。

3.换证企业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分别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50%以上的,换发有效期5年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4.换证企业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达不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50%的,企业可以选择换发有效期1年的新版资质证书(如有其它类别资质,无论是否达到相关要求,有效期也为1年);也可以选择低一级同类别资质,如满足50%要求,可换发有效期5年的新版资质证书。

5.取得有效期1年新版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申请资质延续,企业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核发有效期5年的新版资质证书。不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将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6.取得有效期5年新版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现有资质标准补充完善企业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并保持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四)其他要求

1.申请换证的资质类别按实际拥有的资质对应申请,取消企业***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的限制。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此前许可的特种专业工程中的地热、凿井、顶管、涂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不予换证,在上述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应将上述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3.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建筑支柱产业的意见》(吉政发〔20144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建筑业发展实际,取得特级、一级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当承担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

4.实行差异化管理,对年度信用评价不合格、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有严重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予以资质重新核查,按实际达到的标准核定资质等级。

5.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启动资质动态核查,对达不到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各地要指导和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资质标准要求,加强注册建造师、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培养,为全面完成换证工作和资质动态核查创造条件。

6.其它未尽事宜,按住房城乡建设部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相关规定及《吉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吉建管〔201516号)有关规定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10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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