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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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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于:2016/6/1 14:38:42 点击量:

 吉建管〔2016〕23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行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保障建筑领域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和谐稳定发展,我厅决定从2016年7月开始,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启动全省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一)试点市、县
    1.长春市、松原市本级;延边州的延吉市、敦化市;梅河口市、珲春市。
    2.其他具备条件的市、县,鼓励参加本次试点。
    (二)试点项目
    依据有关规定,试点市、县辖区内本年度新开工的下列项目,必须纳入市点范围:
    1.棚户区改造、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地铁)等重点工程项目;
    2.各类工业建筑、公共建筑、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等国有资金投资(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项目;
    3.省内省级重点扶持企业和特级、一级资质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4.外埠入吉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建筑劳务企业施工的各类工程项目。
试点市、县辖区内的其他项目也应创造条件,纳入试点范围。从2017年开始,我省将逐步实施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各地要做好充分准备。
    二、试点人员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劳务人员(农民工)。
    三、试点内容
    (一)人员登记。建筑劳务人员到建筑施工现场项目部报名登记,施工企业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网址:http://cx.jljsw.gov.cn/)的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使用“身份证阅读器”采集录入建筑劳务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实名制登记。
    (二)培训考核。企业应当自行组织对建筑劳务人员进行岗前集中培训、考核,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培训时间应不少于8个学时。已取得中级工及以上建筑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建筑职业资格鉴定证书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无需进行培训、考核。由施工企业免费向建筑劳务人员发放全省统一制式的“安薪卡”(“一卡通”考勤工资卡)。
    (三)持卡入场。建筑劳务人员每天进出施工工地应当使用
“安薪卡”,通过门禁系统(或考勤设备)进入建筑工地,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将考勤数据上传至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流动管理。建筑劳务人员“安薪卡”在全省范围内通用。建筑劳务人员正常流动、变更作业地点时(包括企业组织或个人选择到其他地区、其他项目),应持“安薪卡”到施工现场项目部,通过“读卡器”进行用工登记,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筑劳务人员变更用工单位或作业场所的,不需要重复录入身份信息、培训考核和领取“安薪卡”。
    (五)工资发放。试点项目的建筑劳务人员(农民工)全部通过“安薪卡”发放工资,实行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和工资发放“一卡通”管理。企业既可以通过银行代发工资,也可以通过“安薪卡”自行发放工资。鼓励施工企业在银行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委托银行代发建筑劳务人员工资。
    (六)监督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逐步纳入到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等日常监管工作中,对建筑劳务人员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发放等实施管理,并建立诚信考评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厅成立由主管厅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建筑管理处,负责全省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总体推进和督促落实。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做到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全面开展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试点工作。
    (二)加强协调和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
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试点工作。要结合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检查指导,深入施工现场跟踪服务,加强问题的收集和
信息反馈,及时解决制约瓶颈问题,不断改进和推动建筑劳务人
员实名制试点工作。
    (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各地要研究制定推行实名制管理具体政策,调动企业参与试点工作的积极性,确立一批典型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开展多种形式的观摩和示范交流活动,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要把推行实名制的试点工作和规范管理、完善制度、行政执法结合起来,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四)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建设单位可以通过现金、担保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优先采用工程担保机构担保、银行保函等方式。鼓励具备条件的工程担保机构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担保,我厅将面向社会推荐达到规定条件的工程担保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担保机构保函、银行保函,各有关部门不得拒绝接受。建设单位不得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转嫁给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情况下,应于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15日内返还或解除担保。
    (五)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落实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充分利用实名制管理系统的大数据平台,通过金融、担保机构开展农民工工资专项贷款。对于施工企业在银行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委托银行代发建筑劳务人员工资的项目,在建设、施工单位资金周转困难时,为有需求的项目提供专项贷款,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维护建筑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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