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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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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于:2016/8/16 14:47:53 点击量:

 吉建管〔2016〕34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8月12 日
 
吉林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条  为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和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及相关运输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建(构)筑物拆除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拆除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督促拆除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防尘措施。
第四条  建设单位(含拆除发包单位)是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的责任人,明确扬尘治理责任并监督落实;将扬尘污染防治费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在开工前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
第五条  施工单位依照本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治理负总责,制订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和措施,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和规章制度,保证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投入,落实扬尘治理措施。
第六条  监理单位对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负监理责任,将建筑扬尘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编制相应的监理细则,具体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治理措施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费使用等情况,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各项扬尘治理措施。
监理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工作不力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鼓励建设、施工等单位积极开发使用绿色环保施工技术、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对积极推广采用标准化、定型化和工具化的冲洗、清扫、洒水设备,有效控制建筑工地施工扬尘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诚信行为方面给予加分。
第八条 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现场无害化处理技术,形成建筑垃圾现场分类、粉碎、加工、应用产业链,变垃圾为资源,实现资源再生利用。对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的项目和企业,可免收建筑垃圾清运费。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要严格遵守******、省施工规范和标准,具体扬尘治理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主要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实施混凝土硬化并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辆冲洗干净,方可上路。
(三)施工现场设置洒水降尘设施,安排专人定时洒水降尘。
(四)施工现场内道路、加工区应实施混凝土硬化。场内裸露的场地、48小时以上不外运临时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存放材料、料具、构配件等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水泥、灰土、砂石等物料,必须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措施。
(五)施工现场设置良好的排水网络系统,保证排水畅通。产生大量泥浆的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时,应设置泥浆池、泥浆沟,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六)房屋建筑工程外脚手架外侧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在进行楼层、高处平台建筑垃圾废料清理,基础围护梁拆除和密目网拆除时,采用封闭式临时专用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抛掷、扬撒。
(七)城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八)施工现场土方开挖后尽快完成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场地,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砂石等散体材料集中堆放并覆盖。
(九)运进或运出工地的土方、砂石、粉煤灰、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应采取覆盖方式运输。
(十)渣土等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清运。需要运输、处理的,按照市、县(区)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
(十一)拆除工程工地的围挡应当使用金属或硬质板材材料,严禁使用各类砌筑墙体;拆除作业实行持续加压洒水或者喷淋方式作业;拆除作业后,场地闲置1个月以上的,用地单位对拆除后的裸露地面采取覆盖、绿化等防尘措施。
(十二)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十三)加强市政工程项目的管理,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道路、管线施工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要采取洒水等防止扬尘措施。
(十四)启动Ⅲ级(黄色)预警以上或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土方挖填和转运、拆除、道路路面鼓风机吹灰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启动红色预警时,停止室外施工作业。
第十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积极建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监控机制,落实责任人,明确责任分工,健全问责机制。
第十一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和专项经费落实情况,纳入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内容,加强现场踏勘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加大对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工作的社会监督,将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工作列入日常监管内容,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
第十三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分级响应应急预案,纳入本地区应急体系建设。******或省发布不同级别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应当及时采取扬尘防控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在施工现场标准化工地达标考核时,对扬尘污染治理违反******和省有关规定,造成严重污染的直接定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工程监督工作中,发现有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不落实或挪作他用情形的,应当予以纠正,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对扬尘控制不力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工作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企业和不履行职责的建设、监理单位,一律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上网公示曝光。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暂停其投标资格,外埠企业清出我省建筑市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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