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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吉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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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于:2017/6/24 16:43:31 点击量:

 

吉建管〔201718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以及我厅制定的《吉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吉建管〔201516号),为规范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吉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许可的下列资质有效期到期后延续适用本办法: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二级);

(二)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五)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二、延续申请与许可

(一)一般规定

1.企业应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延续申请。

2.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资质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3.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二)申请和办理程序

1.企业登陆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企业

客户端,进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网上提出资质延续申请,打印带有条形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自企业网上提出延续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厅行政审批办为企业打印新资质证书并在厅网站上公布新的有效期。

3.企业可从网上查询延续申请的办理进程和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企业持带有条形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和《领证通知单》到厅行政审批办领取新资质证书。

三、有关要求

企业申请资质延续前1年至资质延续许可决定作出前,没有发生下列情形的,许可机关给予更换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需按照******等级标准核查企业主要人员,满足要求的,更换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不满足要求的予以降级处理。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四)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五)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六)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七)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

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八)前一年度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不合格的;

(九)前一年度无正当理由未依法上报统计产值的;

(十)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的

各市州负责许可的资质有效期到期后延续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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